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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目前场外股权质押的技术问题相对较小,但标的公司背后的信用风险问题仍是当前业务开展的最大难点。目前场外类公司融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现实风险问题,这类公司以高新产业为主,缺少可抵押资产和业绩收入的支持。如果做融资,股权质押肯定只是结构的一部分,还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者以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股权质押无法作为唯一担保的主要原因,在于场外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且不具备公允价值,不过在新三板等市场流动性提高后,该类业务开展的可能性则将大幅提高。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一)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二)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2)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3)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4)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5)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考虑分红、追加等原因调整后的折算价)触及或跌破预警线时,信托经理应于当日通知交易对手做好追加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并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追加的保证金或质押股票要满足如下要求:(标的股票市值+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追加保证金)≥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160%。
受让价格=股票收益权转让金额(融资金额)÷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数。
原则上仅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折算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时,交易对手方可申请取回追加的保证金或解除追加股票的质押,且取回或解质后,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业务决策后,信托经理应关注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若在信托成立之前,标的股票价格触及或跌破预警线,原则上该笔信托业务应终止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三、股权质押如何登记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如下: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